私隐条例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向太平证券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

本行需要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便向阁下提供阁下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并与此同时管理本行在法例及监管上的义务。本行可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本声明所载的用途,并向本声明所载的人士披露该等资料。

阁下必须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个人资料-如阁下不提供,则本行可能不能向阁下提供所要求的服务,并需要取消或终止本行拥有的任何安排。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能用作的用途

本行可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以下用途: 

  • 考虑产品及服务的申请,以及维持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服务及信贷额度的日常运作;
  • 进行信贷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消费信贷(包括按揭贷款)时,及
  • 信贷进行(一般将于一年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定期或特别审查时)
  • 设立并维持本行的信贷及风险相关模型;
  •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查并收回债务;
  • 确保客户一直保持信用可靠性;
  • 设计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以供客户使用;
  •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
  • 厘定结欠客户或客户结欠的债务的金额;
  • 向客户(以及为客户的义务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回未付的款项;
  • 履行太平证券或其任何相关团体(称为「太平集团」的成员)遵守或与以下相关的(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 现时及今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法例」);
  • 现时及今后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我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提供方协会授予或颁布的任何指引、准则或要求,以及任何国际准则、内部政策或程序;
  • 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承担、或对其实施或适用的与对太平集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有管辖权的本地或外国法律、监管、司法、行政、公共或执法团体,或政府、税务、税收、货币、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其他机关,或自我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提供方协会或其任何代理人(统称「当局」,而各为「当局」)的任何现时或今后的合约或其他承担;或
  • 当局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 根据遵守制裁或防止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计划,遵守在太平集团成员之间分享资料及资讯,及/或对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方式的使用的任何义务、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采取任何行动,以履行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遵守关于或就侦测、调查及防止清先黑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避免或触犯关于此等事宜的任何法例的任何行为或尝试)的法例或国际准则或监管要求的义务;
  • 履行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遵守当局的任何要求或申请的任何义务;
  • 让太平证券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太平证券就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估拟作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主体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用途。

可向其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类别

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将保持其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可就上文所载的用途而言,向以下各方(不论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提供有关资料:

  • 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包括其雇员、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承判商、服务提供方及专业顾问)的任何代理人、承判商、分判商、服务提供方或联系人士;
  • 就太平证券经营其业务而言向太平证券(包括其雇员、董事及高级职员)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方;
  • 任何当局;
  • 太平证券负有保密责任的任何人士,包括已承诺保持有关资料保密的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
  • 代表提供资料的个人行事的任何人事、收款人、受益人、账户代名人、中介机构、往来及代理银行、结算行、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对手方、上游预扣代理、掉期或交易资料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客户有证券权益的公司(而有关证券是由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持有),或向客户的账户付款的人士;
  • 信用调查机构及(如有违约,则)收数公司;
  • 太平证券或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有义务,或被规定或期望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太平证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太平证券就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承让人;及
  • 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
  •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方;
  •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 太平证券聘请的外聘服务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邮递公司、电讯公司、电话推广及直接销售代理、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使用资料作直接行销

太平证券拟使用客户的资料作直接行销,而太平证券就此而言需要客户的同意(当中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而言,请注意:

  • 太平证券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政背景以及人口统计资料,均可被太平证券用作直接行销;
  • 可推广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 促销及推广公司或本集团的金融服务、财务、投资相关服务及产品。

以上服务、产品及标的可由太平证券及/或以下人士提供或(如属捐献及捐赠)招揽:

  • 太平集团的任何成员;
  •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方;
  • 第三方奖偿、忠诚度、品牌合作或优惠计划的提供方;
  •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太平证券可能收取金钱或其他财产,以作为向其他人士提供资料的回报,而当要求客户同意或表示不反对时,太平证券将告知客户其会否就向其他人士提供资料而收取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以作回报。

如客户不希望太平证券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其资料,以作上文所述的直接行销之用,则客户可透过通知太平证券行使其拒绝权。

要求查阅并修改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以及在条例下批准及出具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条款,任何人士均有权

  • 查询太平证券是否持有
  • 其相关的资料,并查阅有关资料;
  • 要求太平证券修改任何与其相关的不准确的资料;
  • 确定太平证券就资料而言的政策及做法,并获告知太平证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就消费信贷而言)在要求时获告知日常向信用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资料项目,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相关的信用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及修改申请;及
  • 在透过悉数还款以令人信纳的方式终止信贷后,并在紧接有关终止前五年内,并无在信贷下发生按太平证券厘定的重大违约的前提下,指示太平证券向相关的信用调查机构作出从其资料库删除关于该项已终止的信贷的任何账户资料的申请。  

根据条例的条款,太平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申请收取合理的费用。

查阅资料或修改资料的申请,或关于政策及做法以及所持有的资料的种类的查询,须向以下人士作出: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2901室,客户服务中心

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太平证券可能向信用调查机构索取关于客户的信贷报告。如客户希望查阅信贷报告,则太平证券将告知相关的信用调查机构的联络详情。

权利受到保障

本通知书的内容概不限制客户在条例下的权利。

 

返回顶部